保险单(Insurance Policy∕Certification)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,是被保险人索赔、保险人理赔的依据。在CIF或CIP合同中,出口商在向银行或进口商收款时,提交符合销售合同及∕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出口商的义务。
保险单主要内容如下:
保险人及保险公司。
保险单编号。
被保险人,即投保人。在CIF或CIP条件下,出口货物由出口商申请投保,在信用证没特别规定的首要条件下,信用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。并加空白背书,以出售保险权益。
标记。指运输标志应和提单、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标记一致。一般在标记栏内注明按XX号发票(as per Invoice1 No. X XX)。
包装及数目。应与发票内容相一致。
保险货物名字。可参照商业发票中描述的产品名字填制。也可填货物的统称。信用证有时需要所有单据都要显示出信用证号码,则可在本栏空白处表示。
保险金额。按信用证规定金额投保,若信用证未规定,则按 CIF或CIP价格的110%投保。
保费及资率。保费及资率一般没必要在保险单上表示。 该栏仅填AS ARRANGED。但来证假如需要标明保费及费率时,则应打上具体数字及费率。
装载运输工具。海运货物应填写船名和航次。假如需在中途转船,如投保时已确定二程船名,则把二程船名也填上。如二程船名未能预测,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∕or steamers。
开航日期、起运地和目的地.开航日期打as per B∕L(见提单),地址参照提单填写。
承保险别。本栏是保险单的核心内容。它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承保的责任范围,也是被保险人在货物遭到损失后,确定是不是属保险公司责任的依据。本栏应按投保资料缮制,并要严格符合信用证条约的需要。
赔付地址和赔付代理人。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区域的代理人。
保险单签发日期和地址。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迟于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签发日期,以表示货物在装运前已办理保险。
保险公司签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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